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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九民热点 | 再议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7)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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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的背景下,大量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而看似无效的合同被有效化、合法化,这

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的背景下,大量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而看似无效的合同被有效化、合法化,这就使得按照合同中的价格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具有了正当性。然而,真正的问题是,在合同因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而绝对、当然、自始无效时,当事人仍然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基础,其正当性何在?

在立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对强行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不加区分的前提下,合同无效乃绝对无效,而合同被撤销则属相对无效,虽然两者的法律后果均表现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的财产返还责任,但在确定价额偿还时所采的标准并不一致。据此,有学者指出,在撤销之情形,应根据撤销权人为无法返还已受领之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其相对方决定是依标的物的客观市场价值计算折价补偿的数额,还是依当事人约定的价格计算折价补偿的数额。由于撤销权人为善意当事人,在返还时应充分保护其利益,当其为无法返还已受领之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只能依客观标准要求其进行折价补偿。不过,当撤销权人为无法返还已受领之给付一方的相对方,则其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返还,将“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例如,在租赁合同因出租人价格欺诈而被撤销时,其应依客观之市场行情收取租金,而不得保留已收取的租金或要求承租人按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但在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欺诈而被撤销时,则出租人可以要求保留其已收取的租金,或要求出租人按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但在重大误解时,由于双方均为善意当事人,无论撤销权人是否为无法返还已受领给付一方的相对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租金。

但是,在合同因内容或形式违法而绝对无效时,如依上述逻辑加以分析,则会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在所受利益无法或没有必要返还时,一方面,由于此时双方当事人均非善意,故应遵循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之立法目的,按照不当得利价额偿还的一般规则依所受利益的市场价格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来分配双方利益,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复归到事前状态。例如,在无效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就其租赁期间的使用利益向出租人支付补偿费用,而不能按约定的价格支付租金;在绝对无效之承揽合同,定做人如无法返还原物,则应向承揽人支付其已完成工作的价值补偿,而非支付承揽合同约定的价款。但另一方面,如在折价补偿时严格适用客观标准,则依然无法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当事人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来逃避违约责任或按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条件履约的问题,而只能继续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突破”合同绝对无效时按客观市价返还的一般规则。可这样一来,又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之立法目的不符。

所以,为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首先应从区分不同的规范类型出发,并据此形成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有效还是无效,是全部有效、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之初步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分析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否有效,来进一步确定在进行“价格返还”时应适用何种请求权以及何种计算标准。具体来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初步判断时应根据该条规定对强行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做出区分。如民事行为(合同行为)违反的是效力性强行性规范,则该行为绝对无效,此时国家应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否定性评价,其中的价格条款亦应为无效,在返还时应依所受利益的客观市价计算价额偿还的数额。如民事行为(合同行为)违反的是管理性强行性规范,则该行为未必绝对无效。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属于市场准入资格、交易时间、场所等因素的禁止性规范和禁止特定履行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在违反第一种带有一定“准入性”的禁止性规范之情形,如在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时合同尚未履行,则应认定为绝对无效,此时应探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规范目的对价格条款的影响,如无效或被撤销事由不影响价格约定的形成,则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当事人约定的价额进行返还(如本文“案例二”;又如建筑承揽工程合同因承包方欠缺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承包方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而无效);反之,如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格的约定,且又不能归责于给付受领人时(如本文“案例一”),则在价额偿还时应依标的物的客观市场价值加以计算,否则就会与无效规范的保护目的不符。但如该合同在进入到司法或仲裁程序时已经部分履行或完全履行,则应承认其效力,并由当事人依合同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行政机关还应追究违法主体相应的行政责任。在违反禁止特定履行行为的禁止性规范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时不存在承担财产返还的法律责任一说,而应由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同时追究行为主体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2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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