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期刊】《法学论坛》2017年第6期(2)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 既判力范围宽阔”的新制度均衡。该标准被适用于诉的合并、回溯性修改诉状、附随管辖、既判力等多个程序领域,构成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石性概念。随

-既判力范围宽阔”的新制度均衡。该标准被适用于诉的合并、回溯性修改诉状、附随管辖、既判力等多个程序领域,构成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石性概念。随着社会发展与纠纷形态的改变,宽泛且一元的“纠纷事件”概念逐渐引发理论争议。识别不同程序领域下影响或形塑“纠纷事件”的政策考量因素,并结合具体程序场景致力于确定它的应有含义,是美国法学界新近的理论主张。

关键词:诉讼标的;纠纷事件;既判力;诉的合并;回溯性修改诉状

5、诉讼标的理论的知识史考察--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国法

巢志雄(中山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罗马法时代,诉讼标的概念的法律含义和理论框架即已初步定型。“诉讼标的”的分类、范围、识别、契约化是罗马法上“诉讼标的”理论的主要内容。近代法国法继受了罗马法上的“诉讼标的”概念,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国法上的“诉讼标的”理论,并且该理论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被赋予重要地位。“诉讼标的”在罗马法上的通行准则对应地出现在现代法国法中,这是罗马法对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之深远影响的例证。

关键词:诉讼标的;罗马法;法国法

6、困境与突破:德国诉讼标的理论重述

卢 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摘要: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定“诉讼标的”内涵的两个坐标。其中,“法律效果”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导向,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期望达到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权利诉求”则立足于程序法,是原告为实现实体法上法律效果而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的模糊性造成识别困难,德国理论界试图寻找一个能够适用于诉讼系属、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等各程序领域的“诉讼标的”统一概念,但始终难言成功。于是,相对诉讼标的理论悄然兴起。该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建构,而在于突破,即打破固有的“诉讼标的”概念的一体化思维模式,使其在不同诉讼语境和程序场景中呈现流动化态势,以适应不同的政策考量与解释操作需要。

关键词:诉讼标的;实体法说;诉讼法说;相对诉讼标的理论

7、日本诉讼标的理论再认识-一种诉讼法哲学观的转向

史明洲(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过往的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中,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使用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范式,相关研究通常把“体系性”的研究范式默认为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国家理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当代日本法的理论和实务已经放弃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并转而将诉讼标的问题拆解成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禁止重复系属、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四个子问题,在具体的诉讼场景中分别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哲学观是一种重视具体场景中结果妥当性的形而下哲学观。理解这种诉讼法哲学观,不仅有助于重新认识日本诉讼标的理论,还可为理解当今的整个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提供视角。

关键词:诉讼标的;“相对化”研究范式;诉讼法哲学观;既判力

8、健康环境权之溯源与辨正--司法适用的视角

陈海嵩(中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健康环境权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环境运动,并为目前国际人权法的司法实践所认可。尽管以生命健康权为代表的既有人权保障机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毕竟不能对环境利益予以整全性的保护,不符合现代环境保护的需要,也不适宜作为证成“环境权”的例证。实证分析表明,拉丁美洲各国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加以直接运用的“健康环境权”并不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美国各州宪法中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也表明,“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健康环境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24/544.html



上一篇:无讼阅读|九民热点 | 再议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
下一篇:中国发布丨全媒体直播一站式解纷争 1800万网友见

中国民商投稿 | 中国民商编辑部| 中国民商版面费 | 中国民商论文发表 | 中国民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民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