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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第22期经济法(3)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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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单元议题“数字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

第三单元议题“数字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指出,数字货币的本质依然是货币,发行数字货币并不会引发通货膨胀。从其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和便民的收益来说,应当推动民间数字货币为实体经济服务,采取宽松鼓励的态度。尽管民间数字货币发展存在一定的危险和问题,但是只要监管得当,可以充分实现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优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以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为研究视角,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人信息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倡导奉行一体但又分层的法律保护观。他提出,我国应重视信息去识别化的处理,建立纳税人相关权益专章和细节规定等。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李有星教授认为,无论是数字金融或是互联网金融,其概念核心在于新技术用于金融传统业态中进行的新模式转换,所以其本质还是金融。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经营者主体制度完善,让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对应,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数字金融防范风险和处置手段,加强数字金融监管与自律制度建设,建立数字金融的特别监管主体,完善相关数据的报送渠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以法国《数字服务税法》为背景,对数字服务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他认为,该法案主要基于“用户贡献”的说法来征税,但这一概念有其局限和争议,同时,数字服务税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这种模糊的定位打破了原有的税收框架,充满不确定性,容易造成整个税收体系的混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讨论了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减损与规制补充问题。他认为,数字人民币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将面向两类金融主体及两种竞争约束:第一,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此时数字人民币面临着实体货币的内在竞争约束;第二,金融消费者,此时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面临着其他支付工具的外在竞争约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以“数字金融的范式变革与监管挑战”为报告主题,指出金融的核心是信用,从信任机制的根本性变革上说,人类传统信任机制是建立对人的信任,而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以及密码学,建立了对机器的信任和对系统的信任。她建议,未来可以考虑法律代码化和代码法律化两种趋势,例如构建法律条款和智能合约条款的统一等。

点评中,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认为本单元的发言主题具有前瞻性,从法学研究的方法上看,需要学者跳出既有的学科框架,结合宏观领域、公共政策、经济局势等多方位视角做好文章。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认为,数字化技术带来金融业的创新变革,法律要追踪技术的发展,防止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在风险防范上要做到未雨绸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认为,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字金融应当为数字经济服务,并与其结构和逻辑相匹配。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提出,市场监管的核心目标并不是简单的制定规范,正是由于市场的创新才给监管创造了基础和土壤,因此监管不应当因噎废食,在理念上可以适当宽容,并建立一定的试错和容错再纠错机制。安徽大学法学院丁国峰教授提出,数字人民币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兴产物,我们需要尊重其创新性,但也应注意可能引发的垄断和算法共谋等问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杜仲霞副教授提到,传统企业纳税率在23.2%,而数据企业的税收征管率只有9.5%,这导致数据经济和传统经济之间巨大不公平,她建议可考虑适当开征数字服务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谈到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当事人信息权和政务开放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空间。纳税人信息保护和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互通的,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

第四单元议题“《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由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主持。

河北经贸大学柴振国教授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主题报告。他指出在B2B、B2C和C2C等不同交易模式下都存在不同程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并认为当前既要促进电商发展,又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构建监督平台,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提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应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并以协同治理理念为理论基础,分析和破解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的现实困境,继而从共同规则的完善、各主体职能的发挥以及各主体间相互协同三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具体建议,真正治理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丛中笑教授以“《电子商务法》协同管理体系的结构与解构”为发言主题,提出应从主体多元性、政府主导性、社会共治性、协同创新性以及责权配置法治性等多个方面解构电子商务市场的协同管理体系,从政府部门的主导推动、电商行业组织的引导指导、平台监管、经营者自律约束以及消费者维权共治等多个层次建构新的电商市场协调管理体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常健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设计是该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设计,具有前瞻性与针对性,但要从制度构成与整体框架上把握《电子商务法》,强调应当提升上述规则在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应品广副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虽已赋予“通知-移除”规则新的内涵,但现有规制路径仍存在“通知”和“反通知”审查标准过低、“恶意投诉赔偿”条款中“恶意”认定模糊、“通知-移除”规则责任定性不恰当、“反通知-选择期”规定中平台定位欠妥以及平台责任缺位等缺陷,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协同治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现有规制体系进行相应优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慈强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监管存在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效征管手段较为匮乏、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遵从度较低、尚未形成社会协作和税收共治等实施困境,并提出了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等完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教授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实施进行了发言,通过分析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的新规制原理,指出在三元融合背景下,隐私保护构成了数字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或代表了交易理由的重要因素。他认为应当从数字经济立法目的和价值体系两个方面对反垄断法制度进行重构,构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双层规制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916/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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