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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第22期经济法(2)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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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点评中,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史际春认为,数字经济实际上是经济的数字化,政府管制应当坚

点评中,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史际春认为,数字经济实际上是经济的数字化,政府管制应当坚持谦抑的原则,对于市场可以动态修复的政府不应干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庆认为,我们在享受数字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法治来规范数字经济。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指出,商标是一种社会区分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激励体系和价值体系,现行商标法在数字经济中仍具有适用空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谈到,当前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法如何因应数字经济产生新的问题,其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仍然是绕不开的话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的挑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消费者福利为分析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思考这些新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水林提出,相对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行为的影响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同时这种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经济法理论给予高度关注。

第二单元议题“数字经济发展与竞争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发表了主题为“数字经济下竞争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演讲。她表示,数字经济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社会福利,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在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案件仍需界定相关市场,并有可能界定多个市场。数字经济市场界定不仅面临零价格服务的挑战,还受到线上线下的竞争挑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以美国运通案及其影响为例证,讨论了双边市场理论在纵向协议案件中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合理原则的实质是一个举证负担转移的过程。他也认为数字经济中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同时要注意区分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字产业促进措施检讨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他表示,数字产业扶持有政策依据。在公共政策措施方面,存在财政补贴、财政奖励、土地供给、设立产业孵化器、组织产业联盟等扶持方法。数字产业存在高密集度技术创新和网络效应、高研发成本、低复制成本的特点,需要与公共政策的需求相匹配。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在谈到数字经济发展与反垄断法因应时表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存在困境,数字经济的双边市场特性加深了直接适用需求替代性分析的困难程度,网络效应的存在使数字经济的市场集中度相比传统经济领域要更高,也更容易形成寡头垄断,并可能导致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现。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规制互联网屏蔽行为的法理与实践”。他指出,互联网屏蔽行为源于信息过滤技术的不断适用和优化,互联网屏蔽行为具有技术属性,实现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体系化研究,既要从技术上剖析屏蔽行为明晰其技术本质,又要回归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他建议可以依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构建以“监管科技+科技监管”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副教授重点谈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问题。他指出,反垄断行政处罚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把握保护竞争与促进创新这个“度”,法律责任过轻则达不到减轻或消除对竞争不利影响的目的,而法律责任超过了所需的程度则又会对企业造成伤害,遏制创新与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应同时注重货币制裁和非货币制裁这两种方式。

点评中,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引发了诸多反垄断法问题及回应,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传统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还能适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南京大学法学院方小敏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和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关联。反垄断法干预经济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数字市场,仍需要协调好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叶明教授表示,数字经济下反垄断的最大挑战体现在市场界定方法上,传统的界定方法能够应用于数字经济中。河南大学法学院娄丙录教授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各个领域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产业方面会产生竞争方式的变革,而经营者对信息的屏蔽既有管理职能又是参与者,对我们的相关立法提出了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点评到,互联网创新是反垄断法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现行的反垄断法整体框架并没有问题,但仍需要结合新经济中的新问题作出规则和方法的调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喻玲教授表示,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是一个手段而非目的,数字经济中的案件可能不只是界定一个相关市场,需要结合竞争损害分析作出具体判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杨仕兵教授表示,数字经济下的竞争更加复杂,竞争主体范围不再限于同业竞争,市场划分界限逐渐模糊,传统以价格、质量为内容的竞争也发生了改变。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916/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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