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两高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外界观感而言,执行监督似乎像个“新生儿”一样呱呱坠地。而对系统内而言,则是藤蔓枝缠漫长等待后的瓜熟蒂落。 早在2008年,最高检就开始了执行监督的调研;三年后的2011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12个省市开展执行监督试点工作;一年后,检察院执行监督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原则规定;一年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中专章规定了执行监督,仅有三个条文。 从起步开始,执行监督已经有近十个年头,实践中基层院已经将此作为了主业,2013年起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就占到了全部监督案件的近四成。但探寻可依据的法律规定不超过五条,各地检察院都在摸索中前行,靠与法院的协调履职。 此刻,两高终于出台《规定》,虽然对于系统内而言,这一规定的内容中规中矩,但却终于使执行监督有了工作推进的程序指引,有了操作性的落地规范。相信各级法院对执行监督的接纳度会更高,检察院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会更为顺畅。2017年,撸起袖子干好执行监督,正当其时。 王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总成绩第一名,获“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00余件,承办案件获评“首届全国十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统任职交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熟悉法院审判思路和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思路。 曾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职教师,多次受国家检察官学院、人民大学邀请授课,开发课程两次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综观《规定》的二十二个条文,涉及了执行监督目前亟待解决的大部分问题,包括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原则性问题,包括管辖、调查核实、决定等程序性规定,亦包括法院接收、回复等检察建议效力性规定。具体而言,核心内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原则 检察院对执行主诉“监督”,法院对执行主诉“支持”,本项原则系检法对执行监督目的和理念上靠近的结果。从条文来看,监督是重点,支持则主要体现在《规定》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如该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该机关履行。第二,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该两条突破了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将监督对象扩展到对被执行人,对于国家机关及涉刑的两类被执行人可以进行监督,以此体现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支持。 TIPS1:如果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的,当事人可尝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法院说明怠于履行职责的原因,并同时申请检察院监督国家机关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TIPS2: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亦可依循上述途径,申请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公安部门立案。 二、强调事后监督原则 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的初期,对执行监督应该是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一直存有争议。探索期,不少基层院把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现场监督作为了一项重要任务,陪同法院对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执行,仅是鉴证了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偏离了监督职责。为此,《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方能申请检察院监督。在《规定》发布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重申了检察院执行监督遵循事后监督的原则。 TIPS1:该事后监督不是指执行终结后方能申请监督,而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方能申请监督。该违法行为与执行结果不挂钩,亦不以执行结果为前提。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91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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