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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在民商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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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在这样的诉讼活动中,“三段论”的正向思维是绝对的主流。但“三段论”的思维方式在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时并不能为
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在这样的诉讼活动中,“三段论”的正向思维是绝对的主流。但“三段论”的思维方式在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时并不能为律师指出新的路径,易导致思维僵化。在诉讼中有效运用逆向思维有助于我们打破思维桎梏,焕发诉讼案件新的生机。
本文共计2,983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一、正向思维“三段论”与逆向思维
从大前提(法律规则)出发,结合小前提(法律事实),最后推导出结论的三段论逻辑,是法律人惯常使用的思维方式。无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适用方法,还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都离不开三段论的思维模式,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如下:
法官裁判案件即是“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官藉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进而得出案件的法律事实(“本院查明”);再依据裁判规则,得出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这个过程中,律师将案件事实(证据)予以加工,制成“成品”,并由法官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转,最终得出结论。
这一思维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依据给定条件给出精确且唯一的结论。弊端在于思维逻辑中,结论已经包含在大前提之中,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可能超出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的剪裁之内,法院判决结论亦不会超出法律事实对裁判规则的适用。律师并不能因适用“三段论”的逻辑获得任何新的知识或洞见。
律师除在庭审中帮助法官适用律师规则以外,更需要对案件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进行精确定位,并依据构成要件严格收集、整理证据材料,达到对案件事实还原或重构的目的。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往往确定了请求权基础或者法律关系之后,法律规则对应的某一构成要件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此时,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则)”并不会指示我们如何寻找那些隐藏的证据、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则或采取其他诉讼策略。因此“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仅可能解决法律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对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无能为力。
逆向思维则可以有效的弥补“三段论”思维的空白之处。逆向思维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思维方式。让思维从问题的相反面探索,寻找新的事实,创立新的思路。逆向思维方式运用于民商事诉讼中,往往可以给诉讼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二、逆向思维在证据收集中的运用
示例: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同,A、B公司均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拖欠A公司款项。A公司欲起诉,但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合同上B公司的公章并非备案登记的公章。
正向思维方式:如果B公司拒不承认合同真实性。基于该等事实,依据证据规则,法院将不予确认合同系B公司的意思表示。具体如下:
大前提:经公司加盖备案登记公章确认的合同,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小前提:B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登记公章
结论:无法推断合同系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若采用正向思维方式,此案A公司能否胜诉的关键则取决于B公司能否承认该枚公章的真实性。此时,A公司在诉讼中将完全处于劣势地位。
逆向思维适用:A公司如何运用逆向思维扭转不利局面呢?依据证据规则,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合同系B公司签署。但A公司律师可从A公司欲证明合同系B公司真实意思表这一目的出发,思考哪些裁判规则中包含的内容可以指向该目的,即虽然公章并非公司备案公章,但依据何种规则仍可认为合同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检索,我们不难发现诸多法律规则均可指向“合同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结论。如:法定代表人理论,表见代理,这枚公章在其他合同中可能曾经使用。依循这些规则指向的路径,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比如:合同谈判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参与?合同修订和定稿的过程是通过何人代理形成?这枚公章是否有可能在其他合同中予以使用?在其他合同中使用时是否有其他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甚至有无可能委托第三人与该公司新签署合同,并要求其加盖公章?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三段论演绎的思维方式在证明合同是否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上难以发挥作用,但逆向思维则可以从目的出发,反向利用三段论规则,从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出发,搜索证成目的的可能路径。通过逆向思维的过程,律师可以从单一的论证路径中跳出来,极大的拓展寻找证据的视野,为诉讼案件的解决增加更多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30/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