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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商诉讼案件律师晏艳解读网络著作权侵权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3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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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那么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有关问题。

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晏艳律师表示这是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这些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签订保密协议吗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晏艳律师表示判断这一点的知识产权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晏艳律师表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晏艳律师表示,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晏艳律师认为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

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晏艳律师表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律师评析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其实较容易实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相比而言就有一点困难。但晏艳律师真诚希望每一位当事人不要因为现阶段网络版权环境而在面临被侵权时选择退却,因为只有面对问题,才能够解决问题,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3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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