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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昆: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立法的五点意(2)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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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确立司法解除(终止)制度反映了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变化 在司法改革的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之今日,动辄怀疑司法机关贪恋自由裁量权、滥

五、确立司法解除(终止)制度反映了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变化

在司法改革的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之今日,动辄怀疑司法机关贪恋自由裁量权、滥用权力或有因噎废食之嫌。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工作固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成绩亦可圈可点。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获得越来越多的规则创设权是当前及今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加快、成文法局限性日益凸显后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因此,没有必要过分怀疑司法解除制度的确立会导致合同解除制度的滥用、打击当事人的交易信心。这一方面,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或为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在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后,同时规定了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程序控制规则。情势变更原则多年的实践运行情况大体可以证明四级人民法院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是比较审慎的。同时附带提及,我曾在有关立法研讨会上多次建议修改现有草案第533条第二款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规定。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司法机关的程序控制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至关重要;而仲裁机关在全国都是以地级市为依托单层、平层设立,不存在人民法院的四级层级,无法进行层级化的程序控制,这有可能导致仲裁机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扩大化或适用标准不统一。因此我再次建议将现有草案第533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删除该款中的“或者仲裁机构”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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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15/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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