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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来了,许多人的关注点可能错了(2)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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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翟继光表示,契税法在优惠税率方面给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空间,这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延续或未来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契税税率优惠政策

翟继光表示,契税法在优惠税率方面给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空间,这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延续或未来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该会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确定,公众大可不必过多担忧。

优惠政策增加 办税流程简化

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对社会公众生活影响较大。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其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巩固。对比可以发现,契税法取代《契税暂行条例》还有其他一些变化,比如在基本延续《契税暂行条例》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区分、细化并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法定税收优惠与授权税收优惠。其中第6条增加了全国性的5种法定免征及3种酌情减、免征情形。5种法定免征情形包括:一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二是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四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五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种酌情减、免征情形包括:一是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二是企业改制重组,三是灾后重建。第7条增加了省级地方性的酌情减、免征情形: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税收优惠反映国家政策导向性。免征特定非营利性机构的契税体现国家对公益事业的税收支持;国家为鼓励开发农业用地而免征‘三荒’用地的契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及法定继承人基于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贯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及人本关怀;对保障居民住房及灾后重建的刚需、避免企业破产的改制重组、政府征收征用引起的权属变更进行契税减免优惠,是国家基于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居民及企业基本生产、生活的重要税收调节手段。由此,国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并引导纳税人从事相关民商事活动,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席晓娟说,夫妻更名、遗产继承房产无契税,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这些此前也一直在执行,此次在契税法中进一步明确,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公众而言是值得关注的利好。

此外,契税法在征收管理方面将目前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既简化了办税流程,也符合当前契税征管的实际情况。

“税收征管,既要提高征管效率,又要减轻纳税人负担。契税法合并契税申报及缴纳时间两个征管环节,其目的是通过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合理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此同时,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间规定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防止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等不确定性所产生退税引发的税收征管纠纷,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席晓娟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契税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力争在2020年前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

翟继光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18种税种中,已有11种税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他税种也在上升为法律的进程中,“税收立法进程在不断提速,相信在2020年,我国将基本完成税收法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828/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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