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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学评创业板注册制司法保障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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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其三,增加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仅是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这些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四,增加了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
其三,增加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仅是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这些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四,增加了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主体,不仅适用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也适用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此外,新《证券法》第163条基本承继了原《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把握新旧衔接过渡,促进向优良性互动
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张子学提出,存量与增量的关系主要是在于新老退市制度的衔接。
"这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退市指标、实施流程均有较大变化,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也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谈到此番改革带来的变化,张子学这样说道。
他告诉记者,在2019年年报披露期间,深交所已经及时明确了过渡期的三大安排,一是对新规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二是按照原《上市规则》,2019年年报触及暂停上市条件的公司,包括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未在法定期限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等情形,仍旧适用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以及后续的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三是新《上市规则》规定的"净利润+收入"、净资产、审计意见等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张子学补充说,鉴于此前已经发生了新都酒店诉深交所强制退市案,也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退市问题诉证券交易所案,预计将来的司法审判,会参照适用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深交所的规则,尊重深交所的相关安排。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意见》规定。
张子学表示,这是本次修订另一大亮点。
他指出,科创板的司法保障措施,为创业板树立了样板,创业板基本上可以平移适用。同时,由于科创板的司法保障意见早于新《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对于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中更有利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机制,科创板也可以参照适用。
比如,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在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中已经升级为"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两地试点管辖法院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向优竞争,良性互动。"张子学在评价"互相适用"法则时说道。
(作者:实习生王涵西,杨坪 编辑:朱益民)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825/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