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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杨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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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5 以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裁判之案件的分布 (二)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 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 系适用既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来考量侵权人及其
表5 以"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裁判之案件的分布
(二)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
"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 系适用既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来考量侵权人及其配偶是否共同承担因一方行为而已经成立的侵权之债。根据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理解的不同,法院的立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推定论"和"目的论"。
表6 两种立场的判决比较
1. "推定论"
推定多从时间角度与共同财产角度展开。采取"推定论"虽然符合实践理性,却难以实现实质正义。其一,基于侵权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即推定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逻辑不具有正当性。其所体现的"夫妻捆绑主义"已然无法适应当代个体主义的婚姻理念和实践,忽略了侵权之债的特殊性。其二,基于肇事机动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因为共财,所以共债",推定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逻辑欠缺合理性。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不充分且不必要的逻辑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制表征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状态,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
2."目的论"
表7 以"目的论"逻辑裁判之案件的分布
法院采纳"目的论"的前提是在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纠纷中"共同生活目的"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将合同纠纷中的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盲目移植到侵权纠纷中的做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基于婚姻家庭事务的复杂性,对于侵权人驾车目的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认定存在困难,难以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且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给认定结果不统一埋下隐患。
三.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缺失的困境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责任承担的制度而与责任成立无涉,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限定在责任承担范围内是剖析立法缺失困境及立法建构的前提。从责任成立的角度出发,仅能得出侵权人配偶非为侵权责任主体的结论,而无法解决侵权之债的承担问题,亦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既定目标相去甚远。
其一,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原则缺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中缺乏统摄所有债的类型的法律原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断在变,成为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矫正社会问题的工具,而立法原则却始终缺位,缺乏应有的遵循和依归。
其二,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缺失。首先,裁判逻辑各异且无法有效解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相应规则缺失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其次,适用同一规则认定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了规则内部逻辑的龃龉。
其三,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缺失。《婚姻法》第41条采用"共同偿还"的表述方式过于模糊,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夫妻债务解释》中亦缺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式的规定。
四.
债务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并不需要在具体规则中明文体现,但要成为贯穿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始终的主线,认定规则及清偿规则的具体设计应以其为基本遵循。 在侵权纠纷中,相对弱势的受害人利益值得倾斜保护。具体而言,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具有以下优势:首先,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符合风险控制的责任承担原理。其次,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契合当代民法的价值追求。最后,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助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真正回归民法体系。
(二)补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相区分的前提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射程应严格限定在责任承担的范围内。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处于法律上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倾斜保护,既遵循了弱者保护原则,又改变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粗糙状态。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独立规定,是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放置在债法体系背景下考量的必然选择,亦是对突破债的相对性之例外进行列举的应然之举。以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为前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不应仅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问题,更应回归债的本质,以债的逻辑加以解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有必要与其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一道逐一列举,以保证民法体系的一贯性和民法典体例的严谨性。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818/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