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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枚惊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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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时,《示范规则》还提供了一项政府验证服务,即要求接受报告的税收管辖区为平台运营商提供一种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以便降低平台运营商执行尽
同时,《示范规则》还提供了一项"政府验证服务",即要求接受报告的税收管辖区为平台运营商提供一种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以便降低平台运营商执行尽职调查程序的合规成本,帮助其确定销售者的身份和税收居所。按照规定,这些数据信息一般将由平台运营商在报告期(日历年)后一年的1月31日之前提交给销售者税收居所所属的税收管辖区。作为简化方案,《示范规则》引入了一项委托机制,以允许平台运营商将对一组确定的销售者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委托给另一平台运营商,从而解决相对于同一平台,多个实体可以是平台运营商并分别承担报告义务的情形。
"软法"《示范规则》设计需慎之再慎
从积极方面看,《示范规则》有利于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得平台销售者赚取的对价的高质量信息,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有利于确保收集、报告和交换的信息是高质量的并与税收征管有关;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以确保税务部门能够获得居民平台销售者的收入信息,包括来自位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平台的收入信息;有利于提供一种可用于其他与税收有关目的(如用于增值税、地方税和社会保障缴款的风险分析与监管目的)的报告制度;有利于促进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报告规则的标准化,以帮助平台在不同税收管辖区遵循更为接近的流程履行报告义务,降低税收不确定性。但是,《示范规则》仍存诸多待讨论的事项。
首先,隐私权对于所有用户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税收数据共享制度必须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法律制度兼容,以确保遵守税收数据共享制度的平台运营商不会违反有关义务。而这可能需要制定一个统一标准,以确保数据接受国同意拥有足够的数据保护协议,且不会将数据传输给任何不符合此标准的国家。同时,鉴于金融账户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特殊性,不宜在中短期内收集和共享,特别是这些信息通常会受到各国提供的额外保护,如限制可获得数据记录的多少、限制数据的访问权和使用权,对于非出于金融领域反洗钱(ALM)、了解客户(KYC)规则等特定使用目的的数据收集,广泛实施的可行性不强。
其次,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内,以免因平台要求销售者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而阻碍销售者进行注册,这样既会对平台的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又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销售者使用透明度较低的替代型平台。
再其次,《示范规则》要考虑对竞争的影响。不同商业模式有不同类型的数据,《示范规则》"一刀切"的方法没有考虑到商业运营的现实,可能使一家平台相对于另一家平台处于竞争劣势;另外,《示范规则》只将不动产租赁和个人服务纳入适用范围,将货物销售等共享和零工经济活动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也会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影响。
最后,要尽可能降低平台运营商的合规负担。从理论上讲,平台运营商没有权利收集销售者的数据项,更没有义务验证销售者提供的信息。但事实上,"软法"从来不软,注定会被一些国家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各国政府给予本国税务机关足够的支持,以确保平台运营商可通过"政府验证服务"验证尽可能多的销售者信息,从而降低平台运营商的合规负担。如果平台运营商诚实地提供了事实证明不准确的信息,则应适用"安全港"规则,使平台运营商免于相应处罚。而当销售者向平台运营商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时,也应考虑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措施或安全港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DF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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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807/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