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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体系与民商关系(5)

来源:中国民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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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除此之外,现在典当行的兴起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典当行一方面继承了一些传统的做法,同时也有新的创造。对此,渠涛表示:“我觉得金融行业创造力

除此之外,现在典当行的兴起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典当行一方面继承了一些传统的做法,同时也有新的创造。对此,渠涛表示:“我觉得金融行业创造力比法律行业创造力要大的多,只要有社会现象,就应该有法律归置。所以典当行现在风风火火,又没有规矩可循,物权法里面是不是把典当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把它理清楚。”

总结来看,多数专家认为,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现存对民法体制编纂问题的探讨,无论是条文方面,还是技术方面都有来自各方的不同意见。虽然能实际参与到立法当中的机会不多,但此类探讨还是能对立法者和法典起草者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对我们国家未来的立法也会有一定的促进和帮助。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qikandaodu/2020/111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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