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民商》栏目设置[05/29]
- · 《中国民商》收稿方向[05/29]
- · 《中国民商》投稿方式[05/29]
- · 《中国民商》征稿要求[05/29]
- · 《中国民商》刊物宗旨[05/29]
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依民法通则,董事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董事免责。然而,如果董事的侵权行为使公司遭受灾难性损害,则公司债权人将
依民法通则,董事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董事免责。然而,如果董事的侵权行为使公司遭受灾难性损害,则公司债权人将面临巨大风险。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就其致公司的损害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法》亦无规定。但依传统公司原理,公司债权人只能依据其与公司的契约主张权利,不得参与公司管理活动,对董事损害公司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加以干预,这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人的工作规则一般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清算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清算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决定的极少,在这种背景下规定清算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并不合理。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清算人作出决定的难度与董事的相比小得多的情况下,对清算人的责任照搬关于董事的规定没有理由,这对约束清算人的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没什么好处。《公司法》的规定与其说是追究清算人的责任,不如说是免除清算人的责任。当然,清算人应就其轻过失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并不否认在例外的情况下,清算人只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司及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是不完整的。从规范的实践效果来看,导致了公司解散而不清算的情况大量发生。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一种作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院判决强制清算执行困难,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增加其作为的激励”。清算义务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一般不对解散企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如果清算义务人的过错造成损失扩大及出现财产混同、抽逃出资、恶意处置财产或保洁等情况的应由清算义务人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清算义务人未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且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其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其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第一种观点符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赔偿范围与损失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第二种观点虽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但违背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有违公司设立的初衷。
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它们还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部分知情的债权人通过诉讼实现债权,会损害另一部分不知情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原理,在公司解散终止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尤其是在丧失对全部债权的清偿能力时,原则上不应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独清偿。只有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对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清偿,才能保证清偿的公平。要想督促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还是对义务人本身采取财产罚为佳。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1002/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