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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一起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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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铁检院还通过组织磋商提出了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积极参与到磋商当中去,这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机
" 上海铁检院还通过组织磋商提出了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积极参与到磋商当中去,这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吴云介绍说。
根据鉴定评估,该涉案地块检测费用及垃圾分类处置费用高达1600余万元,这些侵权人员和单位无力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费用。鉴于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长期从事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其自行清运会大大缩减成本,提高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专案组与当地的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各方进行沟通,并最终在多次协调会之后,确定由侵权主体自行修复的处置原则。
2019年11月28日,在上海铁检院的支持下,本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所有赔偿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置、环境修复工程,修复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2000万元押金交至四团镇人民政府开设的共管账户,修复期间的监督工作由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实施垃圾清运环境修复工程,并由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019年12月19日,赔偿义务人已将押金履行到位。
" 本案是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创新实践,改变了以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政府托底的被动局面,通过推动行政主管机关与侵权责任单位、责任人启动诉前赔偿磋商,及时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有益途径,对今后同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吴云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
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行政机关保护国有财产责无旁贷,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司法应当是最后的手段。检察机关在诉前所做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行政机关成功进行磋商奠定了基础。检察机关通过组织磋商、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参与到磋商中,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理论上的分歧。本案是实务部门对该理论上尚无定论的问题进行的探索与回应,即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当作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类型,整合到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并运用该制度的规则或者理念。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任编辑:DF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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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商》 网址: http://www.zgmszz.cn/zonghexinwen/2020/0813/407.html